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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華網南昌6月17日電(記者賴星)記者近日了解到,江西省探索建立的“河長湖長+檢察長”機制已在萍鄉范圍內全面推行,旨在加強行政機關與檢察機關在河湖生態環境保護中協作配合,為維護河湖健康發展、實現河湖功能永續利用提供制度機制保障。
在萍鄉,檢察長(副檢察長)兼任市、縣兩級副河(湖)長,檢察機關列入河(湖)長制責任單位,對屬地河(湖)長制責任單位落實監督管理職責情況進行法律監督、提供檢察支持、開展執法服務等。
此外,檢察機關在河(湖)長制責任單位辦公室設立檢察室,按照工作安排和河(湖)長制責任單位需要,定期或不定期安排檢察人員駐室開展工作,對危害河湖生態健康發展的案件、執法司法問題等進行溝通協商、研究解決。
各級檢察長(含副檢察長)和河(湖)長負責組織領導相應河湖的管理和保護工作,包括水資源保護、水域岸線管理、水污染防治、水環境治理等,牽頭組織對侵占河道、圍墾湖泊、超標排污、非法采砂、破壞航道、電毒炸魚等突出問題依法進行線索移送、協作辦案、立案監督、檢察建議的整改落實、提起公益訴訟和執行公益訴訟裁判等工作任務。
今年5月,江西省河長辦公室與江西省人民檢察院共同印發《關于建立“河長湖長+檢察長”協作機制的指導意見》。指導意見以形成河湖水資源、水生態、水環境保護工作合力為目標,充分發揮河長湖長和檢察長在各自領域保護河湖生態的職能作用,進一步密切檢察機關與河長制湖長制工作機構的協作配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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